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9年修订版)
来源:tcj 发布时间:2021-10-15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梧州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梧州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梧州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指在梧州市新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安全生产的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梧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梧州市出台的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沿边开放政策。入驻梧州市的港澳资企业可同时享受港澳与内地紧密经贸合作(CEPA)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第六条 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招拍挂”供地。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2.入驻梧州各园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
3.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八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符合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可享受以下开发政策:
1.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按相关程序认定,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3.实施的文化创意、科教研发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后需分割转让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可按幢或按层且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办证,分割转让的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再开发规划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4.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能独立使用、符合分割办证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5.鼓励集约用地和建设多楼房标准厂房,在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符合出让手续的,允许分层出让厂房使用权。
第九条 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经营业务实际缴纳的税收(年纳税额范围含企业股东、高管股权出让、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合伙企业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工资和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及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计算给予扶持,年限最高为5年。
1.年纳税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扶持资金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扶持。
2.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部分,扶持资金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扶持。
3.年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扶持资金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
4.年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扶持资金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
5.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扶持资金按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十条 入驻梧州市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年内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5年内,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等额度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办一般贸易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5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梧州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在梧州市新注册、经有相关资质部门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电子商务等平台企业,自运营当年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额度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 在梧州市新注册,经营管理园区式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在园区运营起5年内,园区内所有企业每年新增的税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30%的额度扶持运营企业,鼓励园区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 在梧州市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税务登记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以及按国家税收政策应扣除税收比例)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同等额度的80%给予扶持;后3年按同等额度的50%扶持企业发展;自税务登记起8年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梧州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其个人100%扶持。
第十五条 为实现产业升级,现有企业通过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投资建设新项目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可以分级享受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扶持,年限最高为5年。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3000万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额扶持。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额扶持,第三年享受50%等额扶持。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至5亿元(含3亿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额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可以享受50%等额扶持。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当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享受50%等额扶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园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以及税收贡献等,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装修、物流、搬迁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另外,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经相关程序认定,扶持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第十八条 新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适当比例扶持。
第十九条 在梧州市投资新办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梧州市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该项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明确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2.在梧州市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政策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科研团队建设和奖励建设创新平台的科研人才。
3.支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梧创业创新。对符合梧州市引进条件的创业创新团队,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扶持、创业投资扶持以及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创新团队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程度,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对园区和企业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的基础上,由企业所在园区按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或单层高8米以上),每平方米补贴7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 75 元,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入驻梧州市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落户到正式开工前,所产生的施工设计、环评、地质勘探等前期费用,待企业落户投产产生效益后,各招商引资主体可给予企业适当补助扶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资企业设立和加快增资进资。
1.自2019年起,对在梧州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在梧州市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1500 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梧州市以及县(市、区)两级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
3.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园区和企业在梧州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帮助入驻梧州的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四条 对梧州市外法人银行业机构进入梧州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 万元。对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组建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梧州市范围内注册,已取得市金融办上市(挂牌)备案登记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及辅导机构或已上市(挂牌)企业奖扶政策。
1.企业上市奖励。(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完成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梧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梧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经费补助 100万元;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梧州市财政再给予奖励300万元。(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梧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3)梧州市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梧州的,梧州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4)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梧州市财政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2.企业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梧州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但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挂牌扶持政策。企业到“新三板”、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根据成功挂牌、辅导挂牌、成功融资、股权托管情况,给予挂牌公司、辅导机构、托管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认定符合梧州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在梧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补贴期限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至2020年底,对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入驻梧州市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已批准的规划方案选定的保障房用地范围内自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基础设施、港口运输、产业合作园区、产业转移以及物流业、生态农业、新兴产业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投资主体、中介机构申报招商引资奖励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梧州市引进培育产业发展人才实施办法》(梧政办发〔2018〕159号)文件规定引进的产业发展人才,享受人才补助、配偶随调就业、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政策。
第三十二条 入驻梧州的企业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用电量,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电价政策。
第三十三条 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入梧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载体缺乏的县(市、区)和相关园区在符合梧州市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开展飞地招商,发展飞地经济。梧州市内的飞地项目在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由梧州市财政统筹协调;梧州市外飞地项目,可另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此优惠政策制定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如与梧州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六条 在本优惠政策印发之日前签约的项目,仍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42号)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本优惠政策印发之日后签约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扶持,累计享受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不包含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明确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成以产生效益为准,项目建成后2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停止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条款内容由梧州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142号)于本优惠政策印发之日废止。
第四十条 以上优惠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其他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及梧州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