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117号提案答复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2-20 来源:市目标绩效办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支持国企废钢铁再生利用相关政策的建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攀枝花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第117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钢城集团瑞钢工业公司等企业利用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社会采购的废钢等作为冶炼原料生产钢铁产品,社会采购来源主要是个体经营户、回收站、废钢铁加工企业等。从实际情况看,个体经营户由于规模小,一般不提供销售发票;回收站按规定需提供3%增值税票,但往往不愿意提供;废钢铁加工企业销售时需要提供13%增值税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规定,废钢铁利用企业购进废旧物资时,应选择合规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并依法索取增值税发票,如遇废旧物资经营者不愿提供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税务机关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和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规定处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在核算废钢铁利用企业的采购成本时,必须有税务局开出的税票作为进项票,企业自制凭证(收购发票)不能作为进项成本抵扣凭证,而且只有进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准入的废钢铁加工企业提供的销售发票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关于通过成本认定和财政奖励的方式来支持国企废钢铁再生利用的建议,经商市税务局、财政局等,认为目前执行难度较大:一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地方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减免手段吸引外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二是目前我市财政较困难,难以从地方留成中拿出奖励资金。相关部门将积极向市政府和省级部门报告您反映的问题,争取通过其他途径支持企业发展。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攀枝花市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