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答复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市目标绩效办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矿山企业工业用地成本的建议》(第4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矿山用地以临时用地管理”的建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临时用地使用时限有法律约束,与贵单位所提“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可视批准的采矿年限而定,采矿年限长的,可分期办理”建议不符。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且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因此,项目用地完毕后应当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与贵单位所提“临时用地实行复垦退出机制”建议吻合。
二、关于“区别对待服务于采矿生产建筑和设施用地”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第十八条“……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规定,我市正在开展攀枝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形成初步方案,力争2021年9月完成市级审查形成送审成果报自然资源厅,经批准后,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贵单位所提的“直接服务于采矿生产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工矿用地,对包括工矿用地在内的各类用地都有明确划定,其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与贵单位所提“对不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可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指标的限制”建议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指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贵单位所提“对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可以不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建议不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 )第(三)点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规定:“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土地出让年期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确定。”因此,可以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与贵单位所提“在供地方式上,不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视情况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建议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或者联营、土地入股等方式使用具有法律支撑。若贵单位所提“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指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可以采取租赁或者联营、土地入股等方式使用。若所提的“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中的农村集体土地指的是集体农用地,则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才能以租赁或者联营、土地入股等方式使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