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35号提案答复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市目标绩效办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XXX市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相关事宜的建议》(第3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上加盖辖区交警大队公章”的建议

  《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是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在某时某地的违法停车行为,并提示当事人前往何大队接受处理,与短信推送告知作用相同,并非法律文书,无需加盖单位公章。但为进一步让违法当事人明确知晓其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今年4月起公安交警部门已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加盖辖区交警大队公章。

  二、关于“具有执法权的交警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上同时具实名和警号”的建议

  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组织指挥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因此,民警、辅警均有权采集违法停车信息,并填写《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目前,已对告知单的填写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民辅警须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签名或加盖个人名章。

  三、关于“将该《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上传至交管12123APP备查”的建议

  《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记录的行为,经审核无误确属违法行为的,五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上传该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三张的违停照片)至公安交管12123APP供车主查询,车主可通过该车牌号码进行查询,而非《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编号。

  四、关于“按规定交通执法时必须是2人以上”的建议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仅为记录、告知、提示通知单,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因此粘贴《攀枝花市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不适用“交通执法时必须是2人以上”的规定。

  下一步,公安交警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规范违法信息采集和告知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贵委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