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特困供养人员配套福利的建议》(第19号建议)的答复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市人大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特困供养人员配套福利的建议》(第1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级相关部门就特困人员就医方面出台规定,解决特困人员的门诊费、住院护理费,进一步缓解特困人员生活负担”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可享受全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住院的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都给予及时报销、救助。2018年,共实施医疗救助37390人次,支出706.32万元。
根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特困供养涵盖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的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含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城乡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2018年,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568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8663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低限为一档(失能)80元/月,二档(半失能)50元/月,三档(自理)20元/月。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进一步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全面提高供养机构服务水平,有效提升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缓解特困人员生活负担。
二、关于“市级相关部门参照低保人员相关待遇出台规定,解决散居特困人员的水、电、气、交通、电视收视费等方面的优惠,切实减轻特困人员生活负担。”的建议
近年来,攀枝花市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关爱,特别是特困人员和低保人员。
2007年,民政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联合行文(民发〔2007〕8号),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相关费用,如:账户服务费、查询挂失费等。
2012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行文(川发改价格〔2012〕1495号),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标准为每户每月15度电。
2014年,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文件,明确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免收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2015年,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建立我市市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5〕75号)文件,对低保、特困人员每户每月用水量在第一阶梯用水量内6立方米(含)实行免费供水。
2015年,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票价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5〕39号),对城市低保、特困人员给予每月每户40元免费乘车优惠。
2018年,市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煤气价格的通知》(攀发改价格〔2018〕69号)文件,对城乡低保、困难职工给予0.78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普通居民价格为1.65元/立方米。
2018年,全市共为困难群众免费供电122.4万度,免费供水15.06万吨,为26725人次充值公交免费乘车优惠,补助金额106.9万元,优惠居民生活用煤气费用79000余元。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加大与水、电、气、公交、广电等企业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加大宣传力度,将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优惠范围,有效提升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
感谢您对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