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对市区养犬行为进行立法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市人大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对市区养犬行为进行立法管理的建议》(第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将从五年立法规划中选取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16〕15号)要求,年度立法计划须经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并由市委转发组织实施。
2017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从2018年起,各市(州)(成都市除外)一年原则报请批准一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通知》(川人办〔2018〕66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起,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全面加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
根据《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综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适时组织开展城市宠物(犬、猫类)饲养管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并根据立法调研情况,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市委的有关要求,争取尽快将《攀枝花市城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另外,针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严重滞后又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2018年制定《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尽快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在此,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城区养犬问题,多提宝贵意见。
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